3 基本规定


3.0.1 油气化工码头装卸液化天然气、液化烃、易燃和可燃液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,应按表3.0.1确定。
表3.0.1 液化天然气、液化烃、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
注:①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,应视为     B类液体;
       ②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 A类液体,应视为乙 A 类液体;
       ③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 B 类液体,应视为乙 A类液体;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 B类液体应视为乙 B类液体;
       ④闪点小于60℃但不低于55℃的轻柴油,操作温度≤40℃时,可视为丙 A 类液体。
3.0.2 油气化工码头防火等级应按设计船型的吨级分级,按表3.0.2确定。
表3.0.2 油气化工码头防火等级
注:①液化天然气、液化烃码头以船舶总吨GT分级;
       ②位于江、河入海口水域开阔的河口港可参照海港执行。

条文说明
 
3.0.1 本规范提出的液化烃、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现行国家标准《石油库设计规范》(GB 50074)、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》(GB 50160)和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 50016)协调一致。码头装卸常见的液体化学品火灾危险分类列举见表3.1。
表3.1 码头装卸常见液体化学品火灾危险性分类
3.0.2 根据海港及河港现有码头和船舶吨级统计资料,以及不同吨级、不同货种码头的防火和灭火管理要求,提出码头防火设计的分级标准。

目录导航